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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奥翔体育回复申请新三板挂牌的问询函,回复的主要问题包括关于历史沿革,关于业务合法合规性,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等相关方对问询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以下列举几个问题和回复。

(1)Q:关于历史沿革,请公司补充说明前次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

A:原股东杨洪勇原持有奥翔有限 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50 万元),于 2012 年 5 月 2 日与杨玉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洪勇将其持有奥翔有限 5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50 万元)转让给杨玉莲,该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股权代持,杨玉莲系杨洪勇的姐姐,杨洪勇因彼时在多家公司任职及持有股权,为梳理和简化本人持股企业情况,从而进行了上述的股权转让,由杨玉莲代杨洪勇持有奥翔有限股权,导致奥翔有限存在历史股权代持情况。

2012 年 7 月 9 日,杨玉莲与陈健、叶洪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玉莲将其持有奥翔有限 3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25 万元)以 5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健,杨玉莲将其持有的奥翔有限 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25 万元)以 2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洪基。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杨玉莲代杨洪勇代持股权的情况已实质解除。

该次股权转让是杨玉莲根据杨洪勇的指示进行,对应股权转让价款系由叶洪基、陈健直接向杨洪勇支付。据此,股权代持解除的过程中不存在杨玉莲擅自处置股权,损害杨洪勇权益的行为。

杨洪勇、杨玉莲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函》,确认杨玉莲代杨洪勇持有奥翔股权的行为,确认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另外,陈健及叶洪基亦出具《说明与承诺函》,确认 2012 年 7 月股权交易已得到被代持人杨洪勇的同意,且其已向杨洪勇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确认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据此,交易各方均知悉股权代持情形,该次股权转让及公司股东未因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纠纷。

(2)Q:关于业务合法合规性,请公司补充说明体育场地工程施工业务中公司、劳务分包商负责的内容,劳务分包在业务中所占地位和所处环节,是否涉及关键业务、核心技术。

A:体育场地工程施工业务中公司和劳务分包商在作业的各环节中负责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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