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公众号传闻3899名单制的安排短期内不在适用,基于这个情况,笔者谈一谈对这个3899名单传闻的一些思考。

1、为什么传闻会有3899名单制安排?

首先,该3899名单制的传闻是在9月初开始听说的,724会议定下了“一揽子化债”政策背景后,对于存量城投债的额度管控明显感觉在加强。偶尔听到的消息就是“XX城投听说连借新还旧也叫停了?”


(相关资料图)

回归到该名单,其设置初衷大概率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城投债“调结构、控增量、盘存量”的目标,对于哪些城投可以新增,哪些城投不得新增,通过名单制安排予以明确,城投债的额度管控在制度层面已经具体到了每个区域的每个主体。

名单制传闻以后,传言部分城投主体在存量债券借新还旧层面也遇到了阻碍,具体原因不详,不知道是否与名单制有关。

当然,名单制如果真的实施,其实引发了一些实操中的问题,例如:

(1)城投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收益债算不算新增?

(2)名单内的城投给非名单内主体担保发债算不算新增?

(3)不在名单内的主体如果要借新还旧,能否允许?

(4)名单的制定标准是什么?部分省级平台、市级平台或者轨道交通类的主体算不算做名单内?

类似的问题应该还会有很多。

2、为什么会突然说3899名单短期不再适用了?

当然,如果真的存在3899名单制的安排,那么从名单制的具体落实来看,在实际审核层面可能会出一些“突发情况”。就像上文所说的:

情景一:如果某个发债城投主体不在3899名单内,但却有“借新还旧”的诉求,本息兑付在即,是否可以网开一面给予获批发行,满足流动性需要?

情境二:被纳入3899名单的主体,根据业务收入构成分析发现不属于城建类主体,而偏产业类主体的话,该怎么办?

情景三:某城投主体承接的地区产业类项目(如商业购物中心、写字办公楼等)存在融资缺口,需要债务筹资,是否因为在名单内就无法继续发债满足项目融资缺口了?

根据笔者之前的发表的《3899名单后 哪些主体可以突破借新还旧?》,市级平台且业务构成看起来属于城建类企业在项目收益票据申报上,目前还是可以正常推动的,这也侧面反映了3899名单似乎没有在真正实施。

3、“一事一议”制度可能比3899名单制更贴合实际

名单制的管控维度细致到了具体某个城投主体,但其实每个城投主体的在债券融资需求、融资结构、所属区域债务情况等方面,差异都是比较大的,用具体的名单限制城投债规模,有点一刀切的感觉。

因此,我们说,3899名单短期不再适用这个情况,应该是大概率属实。笔者判断,现阶段,在城投债总量控制的政策基调下,城投债应该还是按照“一事一议”制度。

具体来看,例如,市级城投除了可以借新还旧,是否可以偿还流贷?;区县地区一般公共预算低于50亿元的区县城投在有AAA商业担保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首发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持续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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