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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请说明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涉及税收缴纳,税务处理是否合规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以总股本 43,97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970207 股,共计转增 57,03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额 188,656,103.68 元,均为股本溢价,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均系“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 ﹞ 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79 号)等相关规定,个人及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使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项下资本公积转增时获得的相关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基于上述政策文件,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不涉及税收缴纳,相关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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