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银保监会官方公众号发布了非银部党支部发表的文章《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非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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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重拳整治乱象...... 坚决叫停金租公司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和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022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剑指这两类乱象。
12号文明确指出: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 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 、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卖、 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
一、监管紧盯租赁物合规问题
12号文指出,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 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12号文更是直接对一些传统租赁物进行了“封杀”: 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蕴、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位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自年初印发12号文以来,监管对于租赁物合规问题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截至目前,2022年金租公司领到的15张罚单中, 有7张罚单案由直接涉及租赁物合规问题。 具体案由包括: 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 租赁物所 有权存在瑕疵、 直租项目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回租项目接受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租赁物不合规、 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 违规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 未按法律规 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等。
二、不得新增投放 隐债主体租赁业务
早在2021年,15号文即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业务管理, 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
在12号文延续上述监管精神, 严肃查处金融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之后, 2022年5月, 市场上再传出监管对金租开展相关业务下“禁令”:
监管机构通知各金融租赁机构:即日起不许新增投放隐债主体租赁业务。即使所投放资金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也不可以。
此外,财政部于2022年5月发布《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中8地被点名,36名责任人被问责。8个被点名的地方政府,被问责的事由均涉及 新增隐性债务 ,被点名的融资方式涉及 融资租赁 、信托、银行贷款等。
结语:金租的转型之路
银保监会在12号文中提到, “融物”是融资租赁的本源 。在此基础上,通知中可以看到监管还“手把手”指导金融租赁公司转型之路。
1)行业方向上: 立足立责主业,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经营理念上: 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
3)直接目标上: 逐步提升直租占比。
金租的未来,已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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