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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8月23日下发关于对ST美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项披露不及时、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冻结事项披露不及时,也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的重要进展,其行为违反了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郭晨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郭晨予以监管警示。

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项披露不及时方面,2023年7月28日,公司公告显示,2023年4月,上海航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美电子”)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2023年5月17日,京美电子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冻结京美电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5.76亿元。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28日才对外披露,延迟披露超2个月。

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方面,2022年8月11日,公司披露涉诉公告,江西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兴泰”)因买卖合同纠纷,对公司、京美电子提起诉讼,涉案标的额1800.24万元。2022年9月23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公告,江西兴泰与京美电子自愿达成调解。京美电子需于2022年12月30日前分4期向江西兴泰支付剩余货款1381.55万元,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江西兴泰支付库存成品货款340.56万元。2023年7月28日,公司披露诉讼结案公告,京美电子未能在约定期限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库存成品货款,江西兴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7月14日强制划转京美电子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345.08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按前期调解协议支付货款、法院强制划转资金等事项属于前期已披露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迟至7月28日才披露上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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