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本月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年度报告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建议1至4月份完成报送,避免后期扎堆致网络拥堵延误年报。

市场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gsxt.lngs.gov.cn),逐项如实填报。或关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了解申报过程。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向社会及时公示年报信息,要对年报信息的真实负责。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提醒,他们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全媒体首席记者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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