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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许某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在银盈通公司自费等值购买了两张该公司发行的单张预付卡金额 5000 元记名 EBC 卡,一直没有激活,五年后被银盈通公司停用了。

许某不知所然,要求恢复该 EBC 卡的正常使用,但对方说:“只能办理退卡,且退款金额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按照卡内金额的 3% 扣服务费。截止到 2021 年 9 月,两张未使用的记名 EBC 卡预付款共计 1 万元只退预付款 5060 元,且三个月到账”。

许某将银盈通起诉至法院,并表示: 根据银盈通公司《 EBC 卡章程》规定记名 EBC 卡长期效期,也就是说,消费者并无义务在三年内将卡内余额使用完毕。现银盈通公司在购卡三年后收取高额资金服务费,实际上是变相设置有效期,加重了消费者必须在三年内消费完毕否则需承担每月 3% 服务费的责任,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银盈通答辩称,许某购卡时实施的《记名 EBC 卡章程》规定:持卡人至少每 15 日到银盈通公司营业厅或 EBC 卡网站查看“最新章程”,银盈通公司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在银盈通公司营业厅或 EBC 卡网站上进行公告,一经公告 30 日后生效,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选择不同意修订后的《记名 EBC 卡章程》如果不同意,持卡人可通过银盈通公司营业厅办理注销业务, 30 日内不办理注销业务的持卡人,视为完全了解并接受新修订章程的全部规则。公告之日起 30 日后,则视同持卡人同意修订后的《记名 EBC 卡章程》。本章程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EBC卡章程》规定:记名EBC卡可在购买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EBC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票原件,记名EBC卡长期有效, 资金赎回手续费按卡内余额6%收取 ,自EBC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含次月)开始收取账户及系通 服务费,每月一日按照卡内余额的3%收取 ,账户及系统服务费低于2元按照2元收取,卡内月低于 2 元时按照余额一次性收取。

法院认为,最新实施的《 EBC 卡章程》虽约定有服务费,但约定“自 EBC 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许某未曾激活涉案两张 EBC 卡,故银盈通公司自扣除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且涉诉预付卡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已被银盈通公司停用,停用后继续自卡内余额扣除服务费更无依据。

另外,银盈通要求许某赎回时要按卡内余额 6% 收取手续费,系因银盈通公司违反《 EBC 卡章程》的约定将长期有效的的记名卡片停用而造成的,收费无据。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银盈通七日内向原告许某退还 10000 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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