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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三中院日前通报,该院审结一起内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在获知内幕信息后,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490余万元,最终被认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据法院通报,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底开始,筹划对某有限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该上市公司董事长沈某、董秘牛某等人。

该案被告人马某时任该公司外部董事,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参与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沈某、牛某等人亦参会。2014年7月17日、24日,马某与沈某有过多次通话、接触。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筹集资金多次买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共计2000余万元,后于2014年至2017年间陆续卖出,共获利490余万元。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