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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近日在吴江宣判。吴江某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因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行为。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正,增加“自洗钱”这种独立的洗钱类型。

王某利用担任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欺骗手段,将所任职公司的保安派驻业务款转入自己注册成立的物业公司,非法侵占国有资金378万余元,其中16万余元系未遂。钱款转入王某个人物业公司银行账户后,其通过伪造保安人员工资表及领取备用金的方式将资金予以提现,用于个人、家庭及其他开支。

2022年1月,被告人王某为隐瞒上述部分贪污犯罪所得,借用其外甥杨某某的银行卡,采用ATM机存款的手段,将上述贪污犯罪所得中的82万元现金转移至该银行卡账户内。

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为隐瞒贪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存款转移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洗钱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以贪污罪、洗钱罪对其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调查阶段,吴江区纪委监委发现王某涉嫌“自洗钱”的问题线索后,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查明了王某涉案资金性质、流向、洗钱手段及主观目的,并及时调取、固定证据。

此外,依据跨部门“互涉案件”协作机制,吴江区纪委监委联合区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召开案情研讨分析会,就“自洗钱”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进行深度探讨,明确互涉案件查办在实体上、程序上的要求和标准,有力推动了职务犯罪查办中“自洗钱”行为的立案、侦办、起诉和判决。

关键词: 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