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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2年1月5日,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称,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泰达)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发行后持有公司股份19,4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2022年5月31日,西藏泰达将其所持有公司4,280,000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占公司总股本的1.78%。西藏泰达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7月2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
西藏泰达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股份是否被质押以及质押比例大小,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西藏泰达未将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外披露,逾期披露时间约两个月。西藏泰达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西藏泰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9.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管理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