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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远高实业)发布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2018-2019年年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及虚增货币资金的情况,且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披违法、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不符等多项问题,远高实业及相关负责人合计拟被罚1600万元,实控人高红明、高远父子拟被终身市场禁入。

一、四大违法违规事项

1、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1)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经证监会查明, 远高实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虚增货币资金 :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其子公司宁夏远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高新能源)、闻喜县刘庄冶宏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宏远铜业)、太原晋达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达昌煤业)、绛县翔泽铜业有限公司、闻喜县荣华路家沟石榴子石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远高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矿业)、垣曲县通泰矿业有限公司、垣曲县远高火老山石英岩矿有限公司、闯喜县锋力柳林石榴子石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远高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铜业) 的 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共计685,997,086.99元,占公司披露的2018年末总资产的8.02% 、净资产的12.61%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子公司远高矿业、远高铜业、宁夏中资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悦达)、远高新能源、晋达昌煤业的 银行存款期末余额532,205,998.19元,占公司披露的2019年末总资产的5.72%、净资产的8.75%。

(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经证监局查明, 2018年远高实业虚构子公司远高新能源与山东中车同力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同力)、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风电)的销售业务,共计虚增营业收入538,400,467.52元,占公司披露的2018年营业收入的9.64%;虚增利润总额85,863,143.38元,占公司披露的2018年利润总额的9.86%。2019年远高实业虚构子公司远高新能源与中车同力、中车风电的销售业务,虚构子公司中资悦达与宁夏中联建建筑有限公司、宁夏龙山御景绿色科技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宁夏元和升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合计虚增营业收入524,125,803.58元,占公司披露的2019年营业收入的8.98%;虚增利润总额81,884,336.99元,占公司披露2019年利润总额的10.07%。

(3)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采矿权抵押担保登记的表达存在虚假记载

远高实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以采矿权为“16宁远高”、 “18远高01”、“19远高01”债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已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以采矿权为“16宁远高”、“18远高01”、“19远高01”及“19远高02”债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已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经查,上述采矿权中,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鑫矿业)以及冶宏远铜业持有的采矿权均未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远高实业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2、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2019年2月26日, 远高实业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2.5亿元短期融资券 (债券简称:19远高实业CP001) 。经查,债券存续期,远高实业在上海清算所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如前所述,远高实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远高实业“19远高02”债券募集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

远高实业于2017年11月27日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其于2019年3月发行“19远高01”,于2019年9月发行“19远高02”债券。

(1)披露的“19远高01”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不符

2019年9月23日远高实业公告《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9远高02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19远高01”债券募集资金净额994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资金9457.91万元转至子公司远高新能源账户,后转至中车同力,用于支付货款。

经查,远高新能源未向中车同力支付上述货款,发行人披露的“19远高01”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不符。

(2)披露的抵押资产情况、抵押登记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

《19远高02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远高实业实际控制人高红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炬鑫矿业以其名下铁矿采矿权为“19远高02”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在“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下披露,该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矿石量为16,952.53万吨,可采储量为11,392.10万吨,年生产量为400万吨。经查,该矿累计查明铁矿石资源储量为155,37万吨,年生产量为10万吨。募集说明书中作 为抵押资产评估基础的采矿权资源储量、生产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且该采矿权未办理抵押登记。

(3)披露的2018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如前述违法事实所述,远高实业披露的《19远高02债券募集说明书》中2018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4、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未及时披露向法院申请破产信息

远高实业于2020年1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因案件管辖原因,于2020年12月16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远高实业迟至2021年1月4日才予以披露上述事项。

(2)未及时披露相关债券提前到期及违约情况

2020年11月23日,远高实业未能按期支付“18远高01”债券到期本息。根据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债券触发交叉违约保护条款。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14日,“16宁远高”、“19远高01”分别被受托管理人宣布提前到期,远高实业未能清偿上述债券本息。远高实业未及时披露上述相关债券提前到期及违约情况。

二、拟重罚1600万元,实控人父子拟被终身市场禁入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证监会拟对远高实业及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罚:

1、对远高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万元罚款;

2、对实控人高红明、高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范小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此外,高远作为远高实业董事、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远高实业上述违法行为。 高远、高红明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及采矿权抵押政府文书、虚构交易等特别恶劣的手段编造重要事实。在远高实业债券违约后,不仅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反而离境消极对待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工作,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分别构成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所述情形。依据 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 证监会拟决定:对高远、高红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拟决定对高红明、高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目前,证监会向远高实业下发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就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远高实业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无法按期披露中期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远高实业应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公司债券2022年中期报告。

但8月30日远高实业发布无法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2年中期报告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重整。

2021年3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贺兰县法院”)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破申1号),裁定受理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目前,公司正处破产重整阶段,具体重整方案尚未出具。公司预计无法于2022年8月31日前出具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期披露公司债券202。

关键词: 货币资金 银行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