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李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间,李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规,购进假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共计销售200余万元。经对从李某某等人处扣押的假肉毒素进行检验,未检出肉毒素毒素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药。另,李某某将购进的假冒某品牌玻尿酸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金额10余万元。李某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许可,相关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涉案产品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1年3月19日,信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21年5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信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1到15年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邢台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审法院认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各被告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分别对其依法变更罪名,判处刑期不变。李某某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及药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也早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各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美容产品的行为分别定性,数罪并罚,实现保护药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的统一。审理中,通过“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制假售假的主要责任人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法官提醒,随着科学技术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逐渐走进了大众视野。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销售非法渠道获得的药品,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建议大家在挑选此类药品时,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谨防受骗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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