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在不增加单位与职工缴费金额情况下,通过调整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方式,腾出一定资金用于新建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同时,将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提升保障效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局长黄宏伟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将在云南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新增普通门诊保障,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明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发展。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就是新建一个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目的是把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费用,纳入到统筹基金的保障范围、可以报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高志学表示,老年人门诊就医方面,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希望通过门诊共济保障促进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服务能力,完善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加强健康管理,规范慢病管理,使老年人在基层看病就医更方便。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赵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