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中金支付代扣款的官司判决书公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情的起因是李某通过助贷公司在银行贷了一笔款子,签了《个人金融服务合同》、《银行划扣授权书》。

过了两天,李某就从银行贷到了款,贷款金额为288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

两年后,这个助贷公司和中金支付签署《代收业务合作协议》和《业务服务合作协议》。两月后,中金公司从李某银行账户中分别扣款22笔,总计金额为83828.48元,账户信息客户摘要显示为银联无卡自助消费。

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中金支付公司向其返还83828.4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金公司从李某账户中扣款,应就其扣款行为具备相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进行举证。

在案件审理期间,中金公司提交了李某与助贷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银行划扣授权书》,在合同中约定李某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助贷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从其还款卡中代扣服务费及垫付款。

问题就出在《银行划扣授权书》 。

该授权书中李某仅授权深圳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其还款卡中自动扣款支付服务费及垫付款,并未授权中金公司进行代扣款行为,且在《银行划扣授权书》备注中明确载明,变更该《银行划扣授权书》中的扣费方式需办理相关业务变更手续,但中金公司未能提交新的或变更后的《银行划扣授权书》。

因此,中金公司扣划李某账户内资金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金公司应将其扣划的款项返还给李某。

中金不服,提起了上诉。

上诉的理由是中金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具备主观故意,更不存在一审认定的侵权事实。

中金公司称,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仅仅是按照与助贷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及其发出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划扣, 授权虽有瑕疵 ,但中金公司已将案涉资金全部结算给助贷公司,并没有侵害李某的财产,且中金公司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金公司未得到李某的授权或者同意,亦未尽到审核义务,即扣划了李某的资金,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中金公司该行为存在过错,给李某造成了相应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中金公司将扣划的款项返还给李某,符合法律规定。

中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同意其扣划行为,且 其亦认可“授权有瑕疵” ,中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中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此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