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单头部机构汇付摊上了一桩官司。
三年前,汇付和POS机具厂商艾体威尔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汇付公司定制1600台扫码POS机,每台价格199元,共计318400元。《采购合同》签订后,艾体威尔公司按约完成了应用开发和产品定制,具备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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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次月,汇付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的20%作为定金。随后两个月,汇付公司分批提货862台,并支付全部货款的30%,之后未按约继续提货。经艾体威尔公司多次催告,对方拒不提货,也未再支付任何货款,仅以产品质量欠佳为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
汇付公司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POS机具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公司自收到货物后一直向对方提出,对方也承认存在问题,但一直无法解决,目前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支付产业获悉,收到这批POS机三个月后,双方对POS机的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并解决。此后汇付公司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直至后来艾体威尔公司催款时,汇付公司再次提出要求进行质量整改。
2021年3月30日,艾体威尔公司销售人员询问汇付:“合同中约定的剩余700多台扫码设备,你们什么时候提货?已经发货的这些款项,你们什么时候付呢?”
2021年6月23日,汇付公司员工吴某向艾体威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经与业务部门沟通,业务部门对贵司机具质量提出了一些要求,详见附件,还请贵司予以支持。”
附件显示同年6月22日,汇付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函》,称“现我公司已收到贵公司862台机具(第一批机具),剩余738台(第二批机具)尚未收到。针对第一批机具,我公司已部分投放至市场。客户反馈贵公司机具质量欠佳,无法满足市场日常需求。我公司已多次向贵公司对接人员反馈贵公司机具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然而未能收到贵公司的有效反馈。目前,第一批机具尚有432台在我公司仓库。现为快速推进合同履约进度,我公司期望贵公司按照我公司要求对第二批机具进行整改,涉及功能清单如下:交易前置迁移、交易前置返回码、应用界面重构、语音清单替换、TMS软件升级、TMS终端监控等。”
2021年7月2日,艾体威尔公司员工王某向汇付公司回复电子邮件称,“贵司在我司交货一年半之久后提出我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新的整改需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我司已提货的设备已经贵司验收合格,不具备整改条件及整改依据,贵司提出该整改需求,很难不被认为是为了拒不履行合同而出的拖延之策。”
2021年7月5日,汇付公司向艾体威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并附《回函》,称“我公司有权在贵公司货物到达后进行验收,且贵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我公司异议后,迅速反馈,解决问题,直至验收合格。由于贵公司已到货机具质量欠佳,且在我公司多次提出诉求后,贵公司未能进行有效反馈。故我公司对剩余机具在提货前提出整改要求;等等。”
2021年7月5日,艾体威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并附《回函(二)》,称“我司产品为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附录二《Q360扫码支付终端技术指标》进行定制生产的,截至目前,仅于2021年6月,在贵司最后一次提货一年半之久后,第一次收到贵司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整改通知函》,此前,并未收到过贵司提出的任何质量异议文件。贵司在分多次提走862台设备后,皆未在设备验收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已视为对我司产品验收合格。如贵司确在产品验收期内提出过多次诉求,请提供贵司提出书面异议的记录及经贵司验收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明材料。”
2021年7月19日,汇付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并附《回函(二)》,称“2020年3月26日,贵公司的产品总监陈某向我公司汇来米负责人总结了贵公司机具的三个主要问题:死机问题,机器反应速度慢,wifi在4-6点这个时间段会断,并承诺会尽快推进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贵公司产品总监的总结,亦可以看出我公司在此之前已对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过反馈。我公司从提货到投入市场存在时间差,故我公司在1个月内多次提货。待我公司收到客户反馈,贵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我公司才迫不得已中止了向贵公司的提货。”
审理中,汇付公司向法院提交《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中国银联支付终端安全技术规范》等证据,称案涉POS机关于识别速度、防拆保护要求等方面存在行业统一标准。
但是,经法院释明后汇付公司并未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对此,艾体威尔公司称,从库存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台POS机,均能正常开机、完成初始化并成功连接wifi。
最终,法院支持了艾体威尔公司,要求汇付支付货款、自行继续提货、支付违约金。汇付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汇付方面向支付产业网表示,败诉原因是因为疫情3年加上采购人员离职,导致没有及时主张质量问题,也没有固定证据,因此庭审证据不足而败诉。目前结果是已经达成庭后和解,本周会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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