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2月16日,科创板网站显示,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诺基)的IPO申请状态变更为终止,原因为:保荐人撤销保荐。
盛诺基于2020年5月递交招股书,历经四轮问询,没有上过上市委会议,这意味着时隔两年半多以后盛诺基的IPO之旅结束。
盛诺基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马涛、杨武斌,联席主承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拟计划募资20.24亿,其中12.16亿元用于肿瘤和糖尿病新药研发项目,3.08亿元用于化学合成原料药 SNG-1153 和SNG-1005 生产建设项目,5亿元用于营运及发展储备资金。
盛诺基是一家专注于肝细胞癌、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淋巴瘤等具有临床迫切需求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多个恶性肿瘤领域,以中药创新药为先导,并延伸布局化学创新药和生物大分子创新药的医药研发企业。
IPO前,盛诺基的控股股东为孟坤、诺基健赞、赤壁欣诺康、Double Thrive、Ever Prime。
孟坤直接持有公司7.446%的股份,通过诺基健赞间接控制公司8.6189%的股份,通过赤壁欣诺康间接控制公司8.4692%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4.5341%的股份。
Double Thrive 持有公司5.0533%的股份,Ever Prime 持有公司4.3767%的股份,孟坤及诺基健赞、赤壁欣诺康与Double Thrive、Ever Prime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孟坤、诺基健赞、赤壁欣诺康、Double Thrive、Ever Prime合计控制公司33.9641%的股份。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营收分别为0、38.59万元和1.0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458.14万元、-1.28亿元和-3.1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9036.31万元、-1.43亿元和-2.07亿元。
公司所有产品处于研发阶段,尚未有药品上市,无经常性营业收入产生。公司未来产生收入主要取决于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成功和商业化目标顺利实现。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 4.66 亿元。
1、关于阿可拉定
1.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阿可拉定为中药创新药,存在作用机制不明确,存在对某些患者治疗失败的风险;Ia 期临床试验中乳腺癌治疗不及预期,Ⅱ期转为肝癌适应症;II 期临床试验后附条件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阿可拉定对比华蟾素 III 期临床试验,富集人群期中分析临床试验结果显示阿可拉定临床疗效显著优于对照药;全人群分析未达到临床试验预设目标,无法得出阿可拉定在全人群中显著优于对照药的结论。发行人认为,阳性的富集人群临床试验结果足够支撑阿可拉定获批上市,全人群分析未达到临床试验预设目标不影响阿可拉定根据富集人群临床试验结果获批上市。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富集人群期中分析临床试验结果足够支撑阿可拉定获批上市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进行富集人群的终点分析及依据,与期中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发行人与主管部门或独立数据委员会就该等问题的沟通或确认情况,创新药以富集人群的期中分析获批上市的案例及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可比性,法律法规或相关指导原则对药品申请上市条件的规定等。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理由。
1.2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设计的对比华蟾素临床试验的复合生物标志物包括 AFP 等三项指标。
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目前境内外批准上市的肝癌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所选择的生物标志物或其他富集指标,与其作用机制之间的联系,是否有基于发行人对比华蟾素临床试验所选择的生物标志物批准上市的肝癌或其他抗肿瘤药物获批上市;(2)发行人选择 AFP 等三项指标作为标志物的考虑因素,与阿可拉定作用机制之间的联系;(3)结合上述问题,视实际情况揭示风险。
1.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阿可拉定存在:作用机制不明确,存在对某些患者治疗失败的风险;Ia 期临床试验中乳腺癌治疗不及预期,Ⅱ期转为肝癌适应症;II 期临床试验后附条件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阿可拉定对比华蟾素 III期临床试验,临床方案进行了富集设计和期中分析的调整,目前已得到的富集人群期中分析和全人群分析的情况。
除阿可拉定外,发行人核心临床在研产品中,①SNG1005 的研发计划总共有两次延迟,临床试验开始时间已从 2019 年底推迟到 2021 年 11 月,发行人尚未对该授权引进药物开展临床试验;②2025-2027 年,ER-α36 诊断试剂盒在中国的市场规模预计约为 240-245 万元;③发行人原计划 2020 年启动氟可拉定 I 期临床试验(美国),现计划推迟至 2021 年。
请发行人:(1)对上述事项作单独的重大事项提示;(2)结合上述事项,以及报告期内和当前阶段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由于研发失败等情形导致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并视实际情况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分析和评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1.4 根据问询回复,阿可拉定的目标患者人数预测数(7.7-12.3)=肝细胞癌患者预测数(42.61)*接受治疗比例(90%)*晚期无法手术治疗比例(80%)*生物标志物富集比例(25%-40%)。
阿可拉定拟申请临床适应症为生物标志物富集的肝细胞癌晚期一线治疗(含不适合或不能耐受标准一线治疗的患者);阿可拉定对照药华蟾素在原发性肝癌治疗中所处的位置为除一线治疗和二线治疗外的“其他治疗”。相关临床试验的全人群分析无法得出阿可拉定在全人群中显著优于对照药华蟾素的结论。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对照药华蟾素在肝癌治疗中用于其他治疗,而非一线和二线治疗的情况下,阿可拉定拟获批为一线治疗的具体依据,将“晚期无法手术治疗”纳入目标患者人群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扣除其中适用于一线和二线治疗方式的人群。
2、关于股份支付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同时期增资价格差异较大,差异主要是优先股拥有的清算条款和赎回条款的影响导致。发行人根据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优先清算条款和赎回条款的具体内容,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案例,说明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拥有优先权利的增资价格差异程度的合理性。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