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已经处于注册阶段的福特科遭现场检查,并且收到证监会灵魂问询。
现场检查内控问题频生
(相关资料图)
在距离登陆科创板临门一脚的时候,证监会对福特科进行了现场检查,而从后续发出的注册阶段问询函来看,证监会关注的第一大问题就是内控。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华旭光电为福特科的控股股东,其占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5.07%,罗建峰和黄恒标为华旭光电的实际控制人,也通过华旭光电控制福特科相关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另外,罗建峰直接持有福特科4.81%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黄恒标直接持有公司4.98%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二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5%,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而福特科内控不规范涉嫌的资金占用问题也主要与二位实控人相关。
2018年1月3日,福特科子公司三明福特科支付给公司在建工程承包商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款596.96万元,次日,福建京源就将其中515万元转至福特科客户福州丰吉。
随后,福州丰吉又将其中499.55万元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华旭光电的账户内,但华旭光电与福州丰吉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有359.94万元实际并未执行,即使是华旭光电认为已经执行的139.61万元,其也无法提供交易的外部物流单据进行佐证。
到2018年底时,三明福特科又向实控人黄恒标控制集龙科技支付设备采购款合计330万元,并于同日被转至黄恒标银行账户。
但证监会根据福特科提供的采购设备清单监盘抽查时却发现,抽中的35台设备中33台未粘贴资产标签,且公司陪同检查员工明确表示该35台设备系自研而非外采,福特科同样无法为该项采购交易提供外部物流单据。
而问题远不止于此,2019年,三明福特科向供应商福州万升支付设备采购尾款34.71万元,数日后,福州万升将其中20万元经过七次流转后,最终也流向黄恒标。
福特科另一位实控人罗建峰也被检查出涉及资金占用问题,2018年福特科向员工支付了共计38万元备用金,最终资金流向罗建峰的姐姐罗小华的账户,而该账户多次出现罗建峰个人消费记录。
事实上,在招股书中,福特科就曾披露公司实控人黄恒标和控股股东华旭光电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但相较于此次问询函中涉及的事项,显然披露并不完整。
值得一提的是,在招股书中,福特科还曾提到2019年1月时,公司曾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质押的方式为集龙科技在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申请的1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担保。当时公司表示,已就该关联担保事项补充提交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该关联担保已经解除。
但在问询函中,证监会检查发现集龙科技交易对手方实际为华旭光电而非外部独立第三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也没有真实业务背景,而最终贴现取得的资金也基本流向实控人黄恒标等,从而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等。
虽然最后担保取消了,债务还清了,银行也不追究,但从以往上市公司历史来看,这并不能保证证监会不追究,以及公司能否正常登陆科创板还存有疑问。
研发兼前台、大厨领物料
而除了实控人和控股股东的违规操作,证监会在问询函中还关注到公司研发人员认定相关问题。
据了解,福特科主要从事精密光学元组件、精密光学镜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包括精密光学平面元件、精密光学透镜、精密光学组件等精密光学元组件,高清视频监控镜头、智能交通ITS镜头、机器视觉镜头、车载镜头、智能识别镜头、红外镜头、紫外镜头、星光级超高清高速摄像镜头、防/耐辐射特种镜头等精密光学镜头。
2018年至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福特科投入研发费用的支出分别为3069.23万元、3268.11万元、3063.41万元和1617.8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7.77%、7.97%和7.4%。
而其中,以2021年上半年为例,福特科的研发费用中65.63%为职工薪酬、17.42%为材料费以及14.15%为折旧摊销费。
但在问询函中,证监会却提出疑问,在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福特科分别有160名、170名在册的专职研发人员中,其中分别有18名、21名员工存在异常情况。
包括已从福特科离职、专职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不了解所从事研发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如研发部门统计员实际从事前台工作、西餐烹饪专业人员从事生产部门领料工作等。
此外,福特科还存在研发固定资产与生产固定资产混同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均存在非研发人员进行研发领料活动,非研发人员领用的材料是否用于研发项目无法追溯,而相关异常现象都使得公司研发费用影响难以准确计量。
从已披露的招股书来看,2018年至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福特科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84亿元、4.21亿元、3.85亿元和2.19亿元,同期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263.3万元、4076.68万元、5074.34万元和2834.47万元。
而福特科的利润中又有一大部分来自政府补助,在相同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56.97万元、754.22万元、1326.64万元和377.51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5.01%、15.32%、24.71%和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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