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天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天津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43件、涉案人员44人,涉及资金2亿余元,是天津市之前十年起诉案件数量的3倍,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发布会现场还介绍了下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重点,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天津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对近年来发生的洗钱犯罪上游七类犯罪案件和掩饰隐瞒类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核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

天津检察机关对排查出的案件线索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线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处置,重点线索统归市检察院指导,确保全部线索处置规范、可追踪溯源。同时,为规范办案流程,全市检察机关还建立“一院一表一台账”和关键节点备案制度,即由各分院、基层院填写《领导小组成员联络表》,定期登记《洗钱案件工作台账》;在洗钱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各分院、基层院均需向市检察院报备相关法律文书。

在专项行动期间,天津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市检察机关多次与市纪委监委开展专题研讨,就洗钱罪的实务认定问题双向交流;加强与公安机关有效衔接,建立洗钱案件双向反馈制度;与市高法召开惩治洗钱犯罪专题研讨会,对洗钱犯罪案件的明知、行为方式、相关情节认定等问题达成共识;加强与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天津海关缉私局的沟通,在案件研商、线索移送、技术支持等方面密切配合,在重点领域进行专项对接。

天津市检察机关介绍了下一步打击洗钱犯罪的重点工作,未来,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压实办案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上游犯罪、追赃挽损时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要求,继续组织洗钱线索专项核查;加强洗钱罪罪名认定与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整体指导和培训,精准把握洗钱罪构成要件;推动构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常态化机制,在线索发掘、介入、处置、审查等各个环节完善工作机制;针对与群众权益相关、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典型案例为载体,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强化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助力上游犯罪“打财断血”为着眼点,继续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合力惩治犯罪、追赃挽损,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附件:天津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5个典型案例

1、孟某甲、苏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被告人孟某甲,无业。被告人苏某某,无业。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二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案发时部分毒品买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过程中,二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最终,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许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孟某甲、苏某某涉嫌洗钱罪,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日,东丽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2、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被告人孟某某,无业,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女婿。2017年2月,王某甲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谎称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返利,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7年2月至4月,张某某、王某乙经王某甲介绍后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在天津市蓟州区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返利模式,并通过组织投资者免费到山东某酒厂旅游参观、帮助投资人在网上注册账户等形式,引诱投资人投资,共向22人吸收投资款710余万元。被告人孟某某明知张某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旧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供张某某、王某乙使用,并按照张某某要求将收取的400余万元集资款转入王某甲、王某乙及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支出等用途,造成相关钱款无法追回。

最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孟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潘某利用受贿款洗钱案

被告人潘某,系受贿案件被告人王某妻子。2001年至2015年,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区政府部门科长、总工程师、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杨某等36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90万元。在200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潘某陆续收取王某等人交予的人民币2168万余元,其中包括受贿款990万元。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王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按照王某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存入天津市19家银行、225个银行账户内,以帮助王某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

最终,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潘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之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

4、陈某涉黑洗钱案

被告人陈某,系涉黑案件被告人李某投资的某土方工程的合伙人、财务负责人。自2014年开始,赵某某等人依托某寄卖有限公司、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等经济实体,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等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扩大组织影响,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先后在天津市蓟州区部分地区分别设立分公司,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杨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已判决),员工包括孟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已判决)等人,在赵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法敛财。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李某的财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其投资入股的相关公司施工资质,与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与李某共同向工程投资,由陈某负责工程财务,进行工程款的管理及利益分配。陈某为帮助李某掩饰、隐瞒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授意赵某、王某等人用现金结算房款、工程款,并指使王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亲属。

最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5、杨某利用贪贿款洗钱案

被告人杨某,个体经营者,系贪贿案件被告人王某外甥。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某街道办事处给本地注册企业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纳税额39%的税收奖励中的9%共计人民币526.475154万元,分三次转入亲属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中。此外,2009年至2019年,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某管委会副主任、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商人、相关村干部等14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8万元。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明知王某交予的人民币78万元现金系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贪污贿赂款项,仍帮助王某分六次将16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4万元、18万元现金,存入其亲属杨某甲名下的2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以掩饰、隐瞒上述钱款的来源和性质。

最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杨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上典型案例中,洗钱犯罪往往不以个案出现,伴随贩卖毒品、涉黑组织、贪贿等上游违法犯罪行为,滋生下游洗钱犯罪,洗钱手法多样,天津检察机关在认定其他违法犯罪的同时,以洗钱罪对相关被告人提起公诉。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