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南方都市报

在深圳对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提交议案, 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同时,朱列玉还建议,对我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条款进行补充。

2021年3月,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同年7月和10月深圳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及“个人破产和解案”。11月底,深圳审结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相关话题“深圳单亲妈妈成全国首个破产人”随后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在朱列玉看来,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来构建营商环境的法治规则体系,依法妥善高效地清理债权债务,让市场主体得以有序的退出机制,将大幅提高“办理破产”能力,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 二是保护不同市场主体利益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引导债权人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获得清偿,同时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三是与国际法律接轨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保护我国的国家、团体和个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设想方面,朱列玉提出了多个建议, 比如将和解程序作为个人破产前程序,当事人只有在申请个人破产前履行了和解程序,才可以启动个人破产程序。此举可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 。

此外,朱列玉还建议我国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可采用许可免责。 他认为某些特殊的债务并不能因个人破产而被免除 ,例如,债务人应支付的抚养费和赡养费、债务人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费用、债务人应支付的罚金、罚款等。许可免责强调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免责,更注重发挥法院在免责中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 人大代表建议